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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义务和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

来源:长沙红星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7/5 17:13:44

  长沙红星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分享了票据义务和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

  一、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增加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二、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

  (1)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有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对以、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增加人、背书人。

  以上是长沙仁和会计红星校区小编为大家分享的票据义务和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想了解更多财务会计方面的资讯,请关注:长沙红星会计培训:http://4731.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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